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前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杨向前以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向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