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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钢**限公司诉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津法行初字第00134号,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5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行指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一、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钢**限公司与第三人叶**、张*、张**已和解,现原告重庆钢**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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