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以工伤认定申请中用工单位不正确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重庆钢**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永**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鼎**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均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莫**与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