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仲诉被告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张*仲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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