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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今点建材厂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成都市锦江区今点建材厂(以下简称今点建材厂)因其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4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今点建材厂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为撤销(2014)01-0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今点建材厂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2014)01-0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审查,康**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在四川省**民法院就其与今点建材厂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问题作出终审判决前后,积极并及时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的(2014)01-0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2007)88号《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今点建材厂申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和缺乏法律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今点建材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成都市锦江区今点建材厂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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