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健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黄*健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