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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祥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熊*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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