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冉**、张**、王**等诉宜宾市**溪区分局、第三人南溪县**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与被告宜**南溪区分局、第三人南溪县**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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