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与被告宜**南溪区分局、第三人南溪县**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冉**、王**、滕**、张**等17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