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雷云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据法(2013)3号《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民法院关于乐山**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11日,原告以与第三人经法院组织协调,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