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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19日向二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足以向被告主张权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的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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