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张**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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