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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张**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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