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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平诉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被告已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了达市人社工决撤字(2015)万2号《工伤认定撤销决定书》,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因此,原告兰*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行政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撤回本次行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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