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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刘*淑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刘*淑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杨**、刘*淑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书面提出:“由于原告杨**、刘*淑本人和家庭的诸多原因,致使我们无法到庭参加本案诉讼。现原告杨**、刘*淑决定放弃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杨**、刘*淑现正式向你院提出撤诉申请。请予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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