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达县**矸砖厂诉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原告达县**矸砖厂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县大树镇兴旺矸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达县**矸砖厂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县大树镇兴旺矸砖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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