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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矸砖厂与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达县**矸砖厂诉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原告达县**矸砖厂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县大树镇兴旺矸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达县**矸砖厂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县大树镇兴旺矸砖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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