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鹤滩镇六城村一组、白鹤滩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南县白**村民小组因诉宁南县白鹤滩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南县人民法院(2015)宁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南县白**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宁南县白鹤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一审第三人罗**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南县白**村民小组又以一审被告宁南县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在本案诉讼期间已撤销其被诉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一、二审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南县白鹤滩镇六城村第一村民小组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一、二审行政诉讼,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予其撤回一、二审行政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宁南县白**村民小组撤回一、二审行政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南县白鹤滩镇六城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