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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限公司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棉德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诉被上诉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张**2013年3月到德**司处工作。2013年9月26日,雅安**控制中心出具编号为2013-150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张**患贰期矽肺。2013年11月12日,张**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依照工伤认定程序于2014年1月12日作出雅人社险(2014)2—0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为工伤。德**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川人社复决(2014)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雅人社险(2014)2—0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上述条文明示,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未被依法否定的状况下,市人社局有权依此直接对患者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张**为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雅人社险(2014)2—0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诉人诉称

德**司不服,上诉称:1.《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据这一定义,职工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工作与职业病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张**在德**司工作仅5个多月时间,其从事的工作与所患的职业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只能证明张**患职业病,并不能证明张**所患职业病系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所致。因此,市人社局认定工伤未遵循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对该工伤认定予以维持,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市人社局答辩称: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张**陈述称: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规定,应当维持。

市人社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有:

1.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材料;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工伤认定告知书;

5.劳动合同书;

6**公司就张**尘肺病诊断函的回复;

7.认定工伤决定书;

8.相关法律法规。

德**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职业健康体检表;

2.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摘录);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身份证明材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出院病情证明书及相关材料;

4.劳动合同书及相关材料;

5.认定工伤决定书;

6.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材料;

7.证明材料;

8.劳动仲裁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有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二审予以确认。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人社局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对张**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审核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其行政行为合法。德乐公司认为其与张**的职业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市人社局认定张**所患职业病为工伤的行政行为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棉德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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