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渠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渠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邹**林业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与第三人邹**就争议林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第三人邹**就争议林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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