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富强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坝县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任志*劳动行政确认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坝县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任志*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强公司以“其与原审第三人任志*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强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及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及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