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兴仁县潘家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彭**、彭**不履行土地行政确认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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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