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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周**、陈**等33人不服遵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周**、陈**等33人不服被告遵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遵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遵义**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0日裁定移交本院进行审理。我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遵义县**光明组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周**、陈**等33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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