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诉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本案上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