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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固**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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