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石嘴山**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固**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开城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固**州区人民政府等六被告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固**州区人民政府等六被告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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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夏**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静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固**州区人民政府等六被告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固**州区人民政府等六被告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