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治学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治学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孙治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治学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治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治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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