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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与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与被告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银川市**美食园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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