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银川市**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银川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