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民和县**大寺管会诉被告民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寺管理委员会为与被告民和回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民和回族土族**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政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寺管理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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