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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国土资源局已经撤销城北宅集用(20**土)字第2*-1**集体使用权证的决定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原告张某某减半承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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