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湟中县**村六社与湟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湟中县甘河滩镇坡东村三社土地行政确认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湟****村六社与被告湟**人民政府、第三人湟**甘河滩镇坡东村三社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湟****村六社以向上一级法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湟中县甘河滩镇坡东村六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湟中县甘河滩镇坡东村六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湟中县甘河滩镇坡东村六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