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湟****村六社与被告湟**人民政府、第三人湟**甘河滩镇坡东村三社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湟****村六社以向上一级法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湟中县甘河滩镇坡东村六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湟中县甘河滩镇坡东村六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湟中县甘河滩镇坡东村六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