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谢某某、马某某、马某某为与被告民和回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民和回族土族**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等四人于2015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政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等四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谢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谢某某、马某某、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