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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责任公司煤炭化学分公司与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神华宁夏煤**任公司煤炭化学分公司与被告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神华宁夏煤**任公司煤炭化学分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神华宁夏煤**任公司煤炭化学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神华宁夏煤**任公司煤炭化学分公司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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