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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5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李**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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