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斌诉北**管理委员会施工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北京经**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施工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大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李*向一审法院诉称:2014年初,其与北京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万**司建设的位于北京**开发区河西区X86R1地块的住宅房屋,房屋于2015年12月31日建成交付。由于万**司一直未向李*出示施工许可手续,李*对此提出质疑。2014年11月17日,李*向开**委会申请公开开**委会向万**司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信息。2014年12月7日,李*得到答复,开**委会于2013年8月9日向万**司核发了[2013]施[经]建字0046号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第46号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具备施工条件、确定施工企业、已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确保安全、委托工程监理、资金数额到位等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万**司未提交符合“三通一平”等其他证明文件,亦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开**委会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向万**司核发了施工许可证,显然违背上述规定。开**委会未依法对万**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万**司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经查,开发区管委会于2013年8月9日向万**司核发了第46号施工许可证。2014年2月28日,李*与万**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京**开发区河西区X86街区13#住宅楼号房屋。本案中,李*系针对开发区管委会向万**司核发第46号施工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而施工许可是对建设单位进行建筑活动的一种许可,其主旨在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李*并非被诉施工许可行为的相对人,被诉施工许可证亦未影响到李*的权利,故李*与被诉施工许可证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的起诉。

李*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基于与万**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被诉的第46号施工许可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由本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第46号施工许可证的相对人是万**司,该许可证是对万**司施工资格所作的行政许可。李*作为施工许可相对应地块上的商品房买受人,与第46号施工许可证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一审裁定驳回李*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李*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