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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诉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齐**因诉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管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齐**向一审法院诉称,2014年西城区桃园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重新启动,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5年1月8日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西**管局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京建西拆许字[2007]第551号变更及续《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续证)。其认为拆迁项目发生变更,西**管局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及续没有法律依据,西**管局变更拆迁许可证后未发布拆迁公告违反法律规定,西**管局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齐**请求撤销西**管局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被诉续证。

2015年4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232号行政裁定认为,西**管局于2014年9月18日针对齐**与北京城**责任公司之间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出了西房裁字(2014)第20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齐**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齐**在本案中已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齐**的起诉。

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或由本院审理本案。齐**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及变更的行政行为与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行政行为是两个行政行为,其有权提起诉讼;在对裁决的复议、诉讼过程中,上级机关和法院并不审查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合法权益在对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中得不到保护。

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本案中,被拆迁人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已经由西**管局作出行政裁决,齐**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据此,一审裁定驳回齐**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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