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京怀)〔2014〕38-2-01-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因证据问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