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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市**会城建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天津市**会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案外与原审第三人天津**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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