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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等76人因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他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等76人上诉称,唐山市丰润区朱庄子村平改项目,在唐山市丰润区政府未进行土地征转程序、大悦新城在1号、3号地块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提下,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及用途,已盖成高楼20余栋。并在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已建成104、105、106、107四座高楼及附属楼,严重影响开尔小区居民的日照采光通风通讯等。开尔小区居民先后到区、市、省各级部门举报该项目违法行为并信访,但2015年5月15日,丰润**员会、唐山市**润区分局给大悦新城3号地块颁发通过土地确权,1号地块在高楼已经竣工的情况下,进行公告、招拍挂出让程序。上诉人认为,大悦新城本身是违法建筑已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丰**土分局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合法化审批,与大悦新城形成共同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居住在唐山市丰润区开尔尚城小区,唐山市**润区分局对大悦新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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