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邯郸**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撤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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