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邯郸**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清火不服被告邯郸**警察支队撤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清火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清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清火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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