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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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