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台交**限公司巨鹿分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邢台交**限公司巨鹿分公司的起诉状,诉称2011年1月28日巨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明确了巨鹿县城8条公交线路的起止地点及沿途停靠站点。2012年12月1日,经巨鹿县公路运输站行政许可,原告经营包括“新汽车站到西平街(2路)、新汽车站到五中(6路)”等8条公交班线的运营。2012年12月17日,巨鹿县公路运输站行政许可被起诉人巨鹿县**有限公司在1路、5路两条线路运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署《新增城市公交运力后规范经营行为协议书》,规定严禁在规定线路外运行。可被起诉人自2015年1月29日起,违反行政许可及与起诉人订立的协议书,不再在规定的1、5路运行,而是到了起诉人经营的2、6路运营,侵犯了起诉人的运营权,给起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停止侵犯我经营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被起诉人侵犯其运营权的行为应由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邢台交**限公司巨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