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保定市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保定**管理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保定**管理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定市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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