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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西庄村五组不服被告承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宽城林峰**公司行政许可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西庄村五组不服被告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西庄村诉讼代表人五组组长樊*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海余,被告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的委托代理人应占全、蔡**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依法追加宽城**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宽城**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承德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3月25日作出承国土资地(2014)12号关于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的核准意见,同意第三人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办理核准手续。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1、《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2、工商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采矿许可证(副本)。5、证明。6、宽发改投资备字(2010)24号。7、《宽城**限公司5万吨铁选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关于﹤宽城**限公司5万吨铁选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9、《宽城满族自治县林***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初审版)》。10、省安科中心评审意见。11、《宽城满族自治县林***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版)》。12、冀*监管一函(2012)11号文件。13、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的证明。14、《宽城满族自治县林***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5、备案登记表。16、《尾矿库用地协议书》。17、西庄**员会向宽城县国土局出具了两份证明。18、宽**测绘队出具编号(20111-0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9、《关于宽城**限公司尾矿库用地情况的说明》。20、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21、《河北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2、《尾矿库用地的申请》。23、《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林***公司尾矿库项目选址确认书》。24、林*公司尾矿库项目审核意见。25、《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26、尾矿库用地审核批准表。27、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28、结算票据(NO7165009)。29、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安全距离有关情况的说明》。30、《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31、会审记录。32、《关于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的核准意见》。33、批准后公示照片。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宽城**限公司于2009年在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小洒金沟征用山场、土地建尾矿库,尾矿库名称为“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但尾矿库占用面积包括西庄村五组正岔西沟承包地,正岔外面的三岔沟(南岔、中岔、北岔三条沟)和葫芦头沟的山场,正岔沟门外的西庄村一组承包地,汤道河村大量山场。

2015年1月30日,原告获取宽城林*矿业于被告2014年3月25日审批的“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宽城林*矿业有限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的核准意见”的文件资料。从2014年3月25日承德市国土局(2014)12号审批意见结合2014年4月28日宽城县国土局(2014)26号文件可知,以下几点内容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尾矿库审批规定:

第一、从核准用地面积上,国土资源局审批是19.4464公顷,尾矿库名称是“正岔尾矿库”但尾矿库大坝并没有建在正岔沟门处,而是在正岔沟门外西边有西庄村五组五条沟的山场,东边是汤道河山场,两山中间是一组承包地之外的地方建的尾矿库大坝,面积远远比批准的面积大,实际面积要大于50公顷,因此,尾矿库复垦保证金也比按19.4464公顷计算少交了很多。

第二、审批意见所称“非占用耕地,并且没有承包给个人”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尾矿库除了占西庄村五组承包的耕地外,还占用了西庄村一组承包地,占一组承包地的情况并没有在国土资源局审批意见中提到。

第三、承德市国土局审批日期是2014年3月25日,而在宽城国土局2014年4月28日的核准意见通知中称“宽城林*矿业还欠15.4926万复垦保证金未缴纳”,也就是说,林*矿业在未交清复垦保证金的情况下,承德国土资源局就违反规定作出了审批。

第四、林*矿业在建尾矿库时征用山场土地,根本没有补偿标准,在汤道河政府的协助下强制补偿,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根本谈不上补偿已足额到位,事实上补偿不但没有足额到位,甚至还有拖欠。

从以上几点可知,宽城**公司在宽城国土局的协助下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虚假材料,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时未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工作失职,承德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3月下发的用地审批也未履行“在尾矿库有直接关系的村庄公示七天”的规定,因此审批条件和程序违反《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尾矿库用地审核批准》的相关规定,进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协议书。2、林峰**公司与樊*协议书。3、补充协议书。4、尾矿库占地地形图。5、郝**证明。6、西庄村五组樊**等5人、西庄村一组10人出具的证明。7、范**证明。8、侯党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作出《核准意见》的法律依据。河北**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2010)39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在《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对尾矿库用地的审批、核准权限部门、核准所需要件、尾矿库用地、原则、尾矿库闭库后土地权属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宽城**限公司具备申请尾矿库用地核准的条件。(一)原告在行政诉讼申请书中提到的企业全称为“宽城**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4日,组织机构代码为55333166-X,法定代表人为侯**,该企业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0002009122120047431,有效期自2012年7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2012年宽城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股出具证明“宽城**限公司选厂加工矿石全部由宽城**限公司供应,该供应关系于2005年宽城**限公司采矿权整合后开始形成,一直至今”。该证据符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采矿(选矿)手续合法完备的采矿(选矿)企业的规定。

(二)宽城满**改革局颁发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宽发改投资备字(2010)24号),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初期坝、排水管、排水井、排水沟等;设计初期坝高23.9米、总坝高83.9米。该证据符合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立项的规定。

(三)2010年1月北京**总院(证书等级甲)和承德**研究院(证书等级乙)作出的《宽城**限公司5万吨铁选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承德**护局于2010年3月7日以承环评(2010)129号《关于﹤宽城**限公司5万吨铁选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进行了批复。该证据符合环境评价报告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规定。

(四)2010年4月石家庄**询有限公司对林**司小洒金沟尾矿库工程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并出具了《宽城满**业有限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审版)》。2010年6月4日省安科中心进行了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2010年10月石家庄**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宽城满**业有限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版)》。2012年1月17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冀安监管一函(2012)11号文件对宽城**限公司和林**司互换尾矿库并变更尾矿库名称进行了批复。2014年3月3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向出具证明,证实林*矿业和宽城**限公司互换尾矿库经省安监局批复的事实。以上证据符合预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

(五)2010年3月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出具了《宽城满**业有限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于2010年3月27日在我局备案。该证据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规定。

通过对林**司提交的小洒金沟尾矿库用地材料审核,该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用地具备《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要件内容,符合申请尾矿库用地核准的条件。

三、企业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订《尾矿库用地协议书》等情况

2009年9月15日林**司与宽城县汤道河镇西庄村共同协商,并签订了《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对征地位置为小洒金沟正岔,占地面积9.0939公顷(四至金源测绘队勘查定界图为准),同时还对补偿费、土地复垦、双方权利等还进行了约定。2012年8月6日西庄**员会向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两份证明:第一份证明“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占用地款已补偿到位。”此证据证明林**司已按协议书中规定,将补偿款已经给付到位。第二份证明“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占用土地属于汤道河西庄村集体土地,未承包给个人。”此证明经宽城县国土资源局确认。第二份证明说明林**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所占的土地权属归西庄村集体所有。至于西庄村一组还是五组林地问题属村集体内部管理权划分,不属国土部门管辖。

四、林**司占地面积、地类的说明

2010年10月28日宽城金源测绘队出具编号(2011-0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对小洒金沟尾矿库的占地位置、土地分类面积界址点坐标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2012年12月20日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宽城林峰**公司尾矿库用地情况的说明》。2014年1月13日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对林**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进行了勘查定界,并出具了《勘查定界检查验收意见》。该尾矿库涉及汤道河镇汤道河村、西庄村两个村土地,面积19.4464公顷,农村道路0.092公顷,其他草地4.746公顷。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到“非法占有耕地”问题不准确。另外,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到面积超占问题,不是该行政起诉案件审理范围,建议法院不予支持尾矿库超占诉求。

林**司尾矿库核准中涉及到林地问题。河北省林业局以冀林许地字(2012)00200201号《河北省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

五、林*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宽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

林**司于2012年8月6日向宽城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尾矿库用地的申请》。

2012年12月2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实地勘察后,出具了《关于宽城满**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项目选址确认书》,内容为:“…你公司新建尾矿库位于汤道河镇汤道河村和西庄村;尾矿库占地面积19.4464公顷…”。

2013年1月23日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耕保股、规划股等股室出具尾矿库项目审查意见。

2011年河北陆**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乙级)出具了《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在报告书中对编写目的、编制原则、编写依据等分别进行了阐述。2012年12月20日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填写《尾矿库用地审核批准表》。2012年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宽城**限公司小洒经正岔尾矿库复垦保证金已按规定缴纳,…”。同时,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往结算票据。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到欠款土地复垦保证金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2014年1月17日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宽城林峰**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安全距离有关情况的说明》,在说明中提到居民点不在尾矿库冲击面之内,符合尾矿库安全条件。

六、我局对林峰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用地核准的步骤

2014年林*公司到我局政务大厅递交了该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项目用地核准相关材料,我局向林*公司出具了《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我局根据《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事项)》(冀国土资法(2010)35号),经集体会审,以承国土资地(2014)12号文件出具了《关于宽城林峰**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的核准意见》。

在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对林**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核准公司七日期限内,未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宗用地的土地权属、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和举报。原告在起诉状中武断的说本部门违规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我局严格按照《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林**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进行了核准,其核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文件正确。所以,请双桥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对我局以承国土资地(2014)12号文件作出的《关于宽城林峰**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的核准意见》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我公司因建尾矿库,于2009年9月15日与本案原告签订了征用山场、土地协议书,答辩人一次性给付山场、土地补偿费叁万元整,此协议有当时的村组长签字,也有村组代表签字,所有组民领补偿款也均有组民签字。2011年答辩人准备施工时原告又反悔,要求追究补偿,无奈答辩人在汤道河镇政府的协调下又对原告在追加补偿每人1500元,均有组民签字。

以上协议均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补偿款项均按照协议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并无拖欠,已经全部签字领取。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说答辩人征用山场土地的补偿款没有足额到位、还有拖欠与事实不符。

本院查明

综上答辩意见,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15号证据无异议。对16、17、19、27号证据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不予质证。第三人对1-33号证据无异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1-3号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4-8号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1-3号证据无异议,对4-8号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对证据做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1-33号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提供的1-3号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具有证据效力。4-8号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不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本案第三人宽城林峰**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与宽城满族**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尾矿库用地协议。2012年8月6日宽城满族**村村民委员会向宽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两份证明。第一份证明内容为“宽城林峰**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占用地款已补偿到位”。第二份证明内容为“宽城林峰**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占用土地属于汤道河镇西庄村集体土地,未承保给个人”。2012年8月6日第三人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尾矿库申请,2013年1月23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局出具尾矿库会审意见,同意办理有关手续。2014年第三人向被告递交了该公司小洒金沟正岔尾矿库项目核准相关材料,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承国土资地(2014)12号关于宽城林峰**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的核准意见,同意宽城林峰**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办理核准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核准意见不符合尾矿库审批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宽城林峰**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的核准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宽城林峰**公司与宽城满族**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后,第三人按照协议的规定,将全部补偿款给付,西庄**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原告提出“补偿不但没有足额到位,甚至还有拖欠”的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2014年1月13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查定界检查验收意见”,西庄村用地面积为6.8819公顷,其中林地2.0926公顷,农村道路0.092公顷,其他草地4.746公顷。故原告提出“占用西庄村五组承包的耕地”与事实不符。

2012年12月2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出具证明,证实“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复垦保证金已按规定缴纳”。故原告提出“第三人欠缴土地复垦保证金”的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

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核准后,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在西庄村公示7日的期限内,未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宗用地的土地权属、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和举报。故原告提出“被告2014年3月下发的用地审批也未履行公示7天的规定,程序违法”的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依据《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检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第三人申请的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的核准意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关于宽城**限公司小洒金沟尾矿库项目用地的核准意见的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西庄村五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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