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卫金、曹*、陈**、许*诉被告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毛卫金、曹*、陈**、许*于2015年7月6日以被告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毛卫金、曹*、陈**、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卫金、曹*、陈**、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曹*、陈**、许*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