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海门**有限公司、海门**有限公司、海门市悦**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6月3日向被告海门市运输管理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海门**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门**有限公司、海门**有限公司、海门市悦**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海门**有限公司、海门**有限公司、海门市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有限公司、海门**有限公司、海门市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有限公司、海门**有限公司、海门市悦**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