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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陈**、陈**、朱**、朱**、朱*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陈**、朱**、朱**、朱*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主要理由为:2014年5月30日泰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泰兴市迎幸中学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该公告称:2014年5月21日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予以公布。起诉人陈**、陈**、朱**、朱**、朱*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但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该公告前,并未实际履行上述义务,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显属违法。请求依法确认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泰兴市迎幸中学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听证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陈**、陈**、朱**、朱**、朱**诉“泰兴市迎幸中学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听证程序”之事项属于行政行为完成前的过程行为,并不设定被征收人新的权利义务,不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陈**、陈**、朱**、朱**、朱*之起诉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陈**、朱**、朱**、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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