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丹阳**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庄**、庄**等与镇江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薛**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丹**教协会行政许可申诉行政裁定书
吴*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申诉行政裁定书
刘**、邱**与丹**划局、刘**行政许可申诉行政裁定书
刘*与镇江市卫生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5)泰中行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包**与被上诉人泰州**巷街道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包虎林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骆**与江苏省淮**清河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吴**与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泰州**气体厂与泰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李**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