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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水法行政征用、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周**于2015年11月4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15年9月30日起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杭政公开办(2015)第2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杭州市人民政府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权委托给杭州市**城分局,还签发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杭州市**城分局据此委托对起诉人的房屋作出了裁决。起诉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权委托给杭州市**城分局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且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杭州市**城分局据此授权委托书对起诉人的房屋进行裁决,已经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府办简复第B200705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授权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的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该行政行为并未处分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水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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