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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等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周*本诉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乐清市黄华新华加油站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周**、周*本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为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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