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周*本诉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乐清市黄华新华加油站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周**、周*本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为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张**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周**等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瑞安**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经济合作社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楠溪**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温州恒**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