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张**被告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规划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为平阳县水头镇康家幼儿园(筹)法定代表人,康家幼儿园从xx村迁建至水头镇xx移民安置地块Bxx地块已取得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手续。原告于2015年3月向被告申请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被告至今未予发放,属于行政不作为。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5年10月13日,原告张**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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