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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国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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